咨询热线:13958342558
余姚交通事故赔偿律师
首页
律师介绍
法律文集
在线咨询
联系方式
律师文集
交通资讯
事故赔偿
交通法规
事故处理
交通肇事
事故认定
酒后驾车
事故鉴定
交通知识
最新文章
肇事逃逸事故责任认定与后
2017浙江省交通事故处
2017浙江省饮酒与醉酒
2017年浙江省交通事故
2017年浙江年检流程与
驾驶员未系安全带乘客受害
酒驾电动自行车影响驾照吗
工伤与车祸赔偿金有上限吗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
事故鉴定
交通事故评残时的“伤残”一词,其内涵及外延
2017年8月25日
余姚交通事故赔偿律师
http://www.jyytsghjd.com/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中的“伤残”,指的是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废。它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
受害人伤残等级的评定(俗称伤残等级鉴定),应以受害人人体受伤后的治疗效果为依据,需要分析残疾与事故、损伤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评定。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伤残等级的评定将受害人的伤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第1级(100%)到第10级(10%),每级相差10%。该百分比即赔偿系数,用以计算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
文章来源:
余姚交通事故赔偿律师
作者:
韩杰栋
[余姚]
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jyytsghjd.com/art/view.asp?id=890954208881
[复制链接]
韩杰栋律师首页
手机微站
最新文章
交通事故鉴定申请书范本 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机构有哪些?
怎么做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 交通事故鉴定费是由谁承担
交通事故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赔偿多少钱
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期限是怎么样的 交通事故伤残重新鉴定
伤残评定应当在什么时机进行?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