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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鉴定
交通事故治疗终结和鉴定时机的确定
2017年7月7日
余姚交通事故赔偿律师
http://www.jyytsghjd.com/
交通事故治疗终结和鉴定时机的确定
(一)治疗终结:临床医学一般所认可的损伤后病理变化经临床治疗后得到完全或部分恢复并维持稳定的时期。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当事人委托律师事务所进行伤残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
(二)鉴定时机:鉴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的治疗终结之时,或确因损伤所致并发症的治疗终结之时为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15日内,可以委托律师事务所进行伤残伤残。
律师提示:
由于受害人遭受的伤残程度不一,导致住院时间有长有短。受害人做伤残鉴定的,一般以三个月为限,病情严重的需要更长时间。
受害人需要定残的,应当在三个月之后提出,由律师事务所委托有伤残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
文章来源:
余姚交通事故赔偿律师
作者:
韩杰栋
[余姚]
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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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 http://www.jyytsghjd.com/art/view.asp?id=886680992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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