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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交通事故赔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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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亮点

2018年6月3日  余姚交通事故赔偿律师   http://www.jyytsghjd.com/
(一)《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修订背景和原因?

  2008年8月27日,公安部发布了新修订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新规”),新规于200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取代2004年发布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新规是在2004年“旧规”基础上作出的进一步完善与细化,它是在原有基础上延续和发展的,是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顺利实施推出的部门规章,以确保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公正、有效处理。新规修订的原因可总结以下方面:?
  首先,交警办案程序需要可操作性。旧规中某些办案程序规定存在不细化、不规范 的问题,例如《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现实中,道路交通事故中有约75%是可以进行自行协商解决的,若能够对此规定进行完善,使民警少介入,则会大大提高效率。旧规在这方面不够具体、细化,难以操作。新规主要从细化入手,在事故重新复核、交警执法问责、“快速处理”规定等方面作了进一步的完善和推广。?
  其次,交警的执法需要程序型规范。如今,交警在全国分布范围广、流动性强,从而造成各地交警的程序、证据意识差异很大。如果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不完善和不细化,就会容易造成极少部分民警执法办案的随意性,从而致使执法程序上出错。这时,当事人很可能会选择上访来解决问题。因此,在当事人法律意识不断提高的社会背景下,对办案民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007年5月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推出《服务群众16条措施》。一年多以来,各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实施《服务群众16条措施》中,总结了许多经验。实践证明,新规中新增加的许多内容是可行的,产生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
  (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新法条及亮点?
  1小事故首先撤离,再自行协商?
  由于汽车拥有量、道路数量的不断增长,我国现在正处于交通事故高发期,总量居高不下。交通事故是造成拥堵的主要原因,这与畅通、高效、安全的交通基本需求不相适应。尤其在大城市,90%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并没有重大的人员、财产损害,一般都事实较清楚。完全可以“快速处理”。针对旧规中对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设有“简易程序”的基础上,新规增设了“自行协商”程序,即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后,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在进行“自行协商”时,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应当在安全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后,立即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警应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的罚款。?
  但是,当事人应立即报警的8种情况包括:(1)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2)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3)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4)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5)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6)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7)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8)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
  同时,新规还新增对事故车辆的驾驶人与乘车人提出了安全疏散的要求:公路上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驾驶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立即组织车上人员疏散到路外安全地点。驾驶人已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受伤无法行动的,车上其他人员应当自行组织疏散。增加这样一条,是为了防止次生事故的发生。?
  2先救伤员再警戒→先警戒再救伤员?
  在交警对事故现场的处置上,原来的程序是首先组织抢救伤员。第二步是在现场周围设置警戒线。新规相反,要求先设警戒区,第二步再组织抢救伤员。在步骤上作出调整,意在避免因围观、现场混乱等因素发生二次事故,减少交通事故的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而目前在实际执法中,交警其实是警戒和救治伤员同步进行的。?
  3规范交警执法?
  (1)交警办案应具相应资格?
  新规明确:交警处理交通事故,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资格。据悉,现行规定要求具有1年以上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经历的交警,经培训考试合格可处理适用简易程序的交通事故;具有两年以上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经历的交通警察,经培训考试合格获得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等级证书,可以处理适用一般程序及简易程序的交通事故。?
  (2)交警办案不得少于两人?
  新规要求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调查时,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两人。交通 警察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员出示《人民警察证》。告知被调查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向当事人发送联系卡,联系卡载明交通警察姓名、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内容。在调查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客观、全面、及时、合法地搜集证据。?
  (3)进一步规范了交通事故检验鉴定程序?
  首先缩短了委托检验鉴定的期限,由过去的五天改为三天;其次是规范了检验、鉴定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等;第三是取消了检验、鉴定机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使交通事故鉴定程序符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精神。?
  (4)增加了证据公开内容,提高了工作透明度?
  在过去的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之前没有向当事人公开证据的程序,致使当事人在交通事故认定之前无法了解证据的发现、提取和利用情况,也不能发表自己的意见,易引起群众对认定公正性的质疑。为此,新规认为:对发生死亡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的证据。这样就提高了办案工作透明度,有利于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结果的认可,促进执法办案人员增强证据意识、程序意识。?
  (5)交警扣留车辆及货物有规定?
  交警勘查事故现场完毕后,应当清点并登记现场遗留物品,现场遗留物品能够现场发还的,应当现场发还并做记录;现场无法确定所有人的,应当妥善保管,待所有人确定后,及时发还。新规指出,因搜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同时,新规强调,公安机关交管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