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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赔偿
交通事故必要的营养费计算
2018年5月12日
余姚交通事故赔偿律师
http://www.jyytsghjd.com/
必要的营养费=30元/天×营养期限
说明:指受害人因为侵权行为受到损害,为弥补该损害需要补充营养而支出的费用。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1)“伤残情况”既包括一般伤害,也包括残疾的情况。
是否需要赔偿营养费,要视受害人受伤害或者残疾的具体情况而定。
赔偿义务人对医疗机构出具的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就受害人不需要营养费、医疗机构出具意见时所提的营养费数额过高等举证,由法院根据证据规则裁判。
没有住院的,营养费法院一般不予支持,特殊群体的受害人如老幼病残孕,可以适当主张营养费,如果没有营养费发票的,河南省一般是10元/天。 郑州市中原区法院、二七区法院和郑州市中院判决的有按10元/天计算的。
如果不属于老幼病残孕群体的,受害人主张营养费,需有医院出具的需要补充或加强营养的医嘱,否则法院不予支持。
文章来源:
余姚交通事故赔偿律师
作者:
韩杰栋
[余姚]
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jyytsghjd.com/art/view.asp?id=913911338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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