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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如何划分?

2017年12月22日  余姚交通事故赔偿律师   http://www.jyytsghjd.com/
  摘要:交通事故责任是如何划分的?责任认定需要负全部责任以及无需负任何责任的情形是什么?本文为找法小编为您整理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一方当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责任认定需负全部责任:
  1.逃逸导致事故事实无法查明的;
  2.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3.在交叉路口遇到红灯继续通行的;
  4.机动车穿越道路或者隔离设施的;
  5.机动车违章进入非机动车车道;
  6.机动车在人行道刮撞行人的;
  7.机动车刮撞依法走人行横道行人的;
  8.未避让警车等执行紧急任务车辆;
  9.车辆装载物遗洒导致事故;
  10.倒车时与车后车辆发生事故;
  11.非机动车逆行发生交通事故的;
  12.非机动车超越其它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如有以下情形,无需负任何责任:
  1.各方当事人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行为,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当事人均为无责任。
  2.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其他方为无责任;
  3.一方当事人有过错,其他当事人无过错的,有过错的为全部责任,无过错的为无责任;
  这里的过错指的是在事故的发生过程中有无故意或过失的行为。
  三、快速处理机动车交通事故
  在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上,机动车之间发生的造成车物损失或者人员轻微伤,且车辆能移动的交通事故,事故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
  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另一方当事人无下列情形的,有下列情形的一方为全部责任:
  (一)追尾的;
  (二)逆行的;
  (三)倒车的;
  (四)溜车的;
  (五)开关车门的;
  (六)违反交通信号的;
  (七)未按规定让行的;
  (八)依法应负全部责任的其他情形。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事故双方当事人需负同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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