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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处理
在国内发生的涉外交通事故处理
2017年12月15日
余姚交通事故赔偿律师
http://www.jyytsghjd.com/
交通秩序的管理属于国家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职责之一,在我国对交通秩序履行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是地方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对涉外交通事故处理上和内国主体发生交通事故在法律上一般没有区别,均适用我国有关道路交通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只有公安部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章对涉外交通事故处理做出了特别规定,但从此规定中可以看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涉外通事故在实体和程序的处理上与国内交通事故没有实质上的区别。
文章来源:
余姚交通事故赔偿律师
作者:
韩杰栋
[余姚]
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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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 http://www.jyytsghjd.com/art/view.asp?id=900782469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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