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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认定
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骗人钱财,构成诈骗罪法律责
2017年11月17日
余姚交通事故赔偿律师
http://www.jyytsghjd.com/
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骗人钱财的法律责任
【案情】
2005年6月,闲居在家的谢某、姜某等人聚在一起,商量寻找既不出力又能赚钱的“买卖”。他们觉得现在社会上新手驾驶员比较多,车技又不熟练,关键是对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经验不足。自己若是假装因交通事故意外受伤,肯定会有不少驾驶员为了息事宁人而破财免灾。为能使假戏演得更真,谢某、姜某狠心地事先将自己左脚第4、第5脚趾敲断。
从2005年7月初至同年10月间,养好伤的谢某、姜某等人按事前分工,分别在上海市虹口区、黄浦区、长宁区和静安区等地路口人行横道线处,假装被过往的车辆压断左脚脚趾,十分痛苦的样子倒地,其他人则假装围观者你一言我一语地“撬边”。由于事出突然加上又发生在斑马线上,被害驾驶员往往将信将疑,等看到医院出具的x光片和检查报告书上姜某左脚确实骨折,便只好拿出钱来“买太平”了事。他们先后共同骗取被害车辆驾驶员赔偿费人民币10,288.30元,所得赃款几人坐地分赃。
2005年10月11日,当这伙“撞车专业户”再次用同样的方法行骗到3950元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擒获。
上海静安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谢某、姜某有期徒刑各1年,并各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案例分析】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5)项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刑法》第133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也以车辆违法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为成立要件,本案谢某、姜某的脚趾断裂并不是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意外造成的,而是二人自己敲断的,因此二人是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他们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7条所规定的“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这一行人的路权优先权,假装被过往的车辆轧伤脚趾,又适时地拿出以前敲断脚趾时所做的x光片和检查报告书,制造“交通事故”从而获取赔偿牟取利益,被告人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主观目的。他们利用了被害司机害怕麻烦,害怕被交警部门处理扣分,欲破财免灾、息事宁人的心理,诈骗被害人的钱财,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诈骗罪。
【律师提示】
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诈骗被害司机钱财的,构成诈骗罪。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7、119条
《刑法》第26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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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余姚交通事故赔偿律师
作者:
韩杰栋
[余姚]
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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