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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挤伤幼儿手指 免责无效保险公司须担责

2017年9月11日  余姚交通事故赔偿律师   http://www.jyytsghjd.com/

3月27日,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中国人寿财险公司向原告小宇赔付各项费用48149.6元。

2011年5月31日,小太阳幼儿园组织本园小朋友去扶沟县一中表演节目,返回幼儿园后,小宇从校车上准备下车时,被老师关车门挤伤左手小手指。小宇被送往扶沟县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5天,花费医疗费4100元,已全部由小太阳幼儿园结算。小太阳幼儿园已向人寿财险公司理赔3700元。法院根据原告方申请,委托周口桐丘法医司法鉴定所对小宇的伤残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伤残十级。          

2010年9月16日,小太阳幼儿园在人寿财险公司投保并签订了《校方责任保险单》。保单载明:被保险人为小太阳幼儿园注册学生133人,保险期限自2010年9月14日至2011年9月13日止,每人赔偿限额为30万元,保险单特别约定栏内未就免责事项等内容作出约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幼儿本性活泼、好动、自控能力差,幼儿园老师职责就是教育学生保障幼儿的人身安全。小宇在小太阳幼儿园组织的活动中,由于老师的疏忽,将小宇左小手指挤伤,构成十级伤残。幼儿园老师未尽职责,造成小宇受到伤害,依法应由小太阳幼儿园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小太阳幼儿园在人寿财险公司投有《校方责任保险》,并且上述损害属《校方责任保险》的保险内容及保险期间。因人寿财险公司在出具保险单时,未就免责条款进行特别约定,并且未就保险条款及免责事项向小太阳幼儿园进行书面送达和告知,因此,相关免责事项内容在该案中不发生效力,小宇的损失应先由人寿财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扶沟县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来源:余姚交通事故赔偿律师
作者:韩杰栋[余姚]
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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