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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认定
机动车在送交修理、委托保管和出质期间发生交
2017年8月19日
余姚交通事故赔偿律师
http://www.jyytsghjd.com/
机动车在送交修理、委托保管和出质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人应当区分情况予以对待。机动车在送交修理、委托保管和出质期间,修理人、保管人和质权人只能对机动车进行维修、保管和占有,不得将机动车投入运行,修理人、保管人和质权人如果擅自驾驶该车辆而发生交通事故,应当由修理人、保管人和质权人作为赔偿主体,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在送交修理、委托保管和出质期间,修理人、保管人和质权人获得了该车辆的运行支配力,与此同时,所有人则失去了运行支配力,而且使用人对于机动车的使用是按照自己的意志为了自己的利益进行的,属于运行利益的归属人,因而是机动车运行的保有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如果机动车在修理完毕交付至其所有人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责任仍应当由所有人承担。在这种情况下,虽然修理人是机动车的直接控制人,但是修理人的运行行为是执行所有人的意志,因而可以认为所有人仍然通过修理人对于机动车的运行具有支配力,而且机动车的运行交付是为了实现所有人的意志,使得所有人可以获得机动车的使用,因而机动车的所有人是机动车运行的利益归属人,应当由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应当注意的是,如果修理人、保管人擅自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因而造成机动车损毁的,还应当赔偿机动车所有人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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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余姚交通事故赔偿律师
作者:
韩杰栋
[余姚]
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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