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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一男教师酒驾撞人 自首积极赔偿获缓刑

2017年2月23日  余姚交通事故赔偿律师   http://www.jyytsghjd.com/

中国法院网讯  作为人民教师,醉酒后还驾驶车辆上路回学校上课,这本来就有损于师德之举,后来发生了交通事故,即是违法犯罪的事情了。广西巴马县中学教师晋庆友就是醉酒驾车发生碰撞行人的交通事故,因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提起公诉。11月2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被告人晋庆友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2年9月17日下午,被告人晋庆友醉酒后驾驶小轿车从巴马县城城南开回学校上课,当行驶至巴马镇民族路距离巴马二中约200米的路段时,碰刮同向行人韦秀,造成韦秀受伤的交通事故。案后,被告人晋庆友支付被害人的全部医药费并赔偿经济损失费共10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晋庆友在路人报案时没有逃离现场,在公安干警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供认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晋庆友违反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了危险驾驶罪。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晋庆友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抗捕行为,并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又主动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全案,被告人晋庆友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来源:余姚交通事故赔偿律师
作者:韩杰栋[余姚]
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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