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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的处理有什么期限

2017年2月23日  余姚交通事故赔偿律师   http://www.jyytsghjd.com/
  导读:交通事故的处理有什么期限?在交通事故的处理中,我们往往会遇到很多时间限制,这就是交通事故的处理期限,那么交通事故的处理有什么期限呢?本文将为您解答交通事故的处理有什么期限的问题,由网交通事故栏目组整理总结。
  第一,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对经由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旬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旬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修、鉴定的,应当在检修、鉴定或者重新检修、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第二,交通事故的检修、鉴定应当在二旬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批准可以延长旬日
  第三,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修、鉴定外,不得使用。检修、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
  第四,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哀求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第五,交通事故确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15日内,可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应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根据病院证实和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尺度》评定伤残等级。当事人对伤残评定有异议的,可在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在接到申请书后30 日内作出重新评定的决定。
  第六,交通事故致死的,尸体检修完成后,应当通知死者支属在旬日内办理丧葬事宜。
  第七,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10日。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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